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2016年5月23日10时发布


5月中旬,北京市发改委发出通知,要求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,并公布了停车场标价牌式样。

通知要求,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,应当在经营场所、收费地点醒目位置,使用标价牌、价目表和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。明码标价内容应包含:收费时段、收费标准、服务单位监督电话、行业主管部门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、经营单位名称、停车场经营范围(位置)、编号、车位总数等。经营者自行制作明码标价牌(包括各类明码标价样式)并需向辖区价格监督检车部门备案。

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记内容真实明确、价目齐全、字迹清晰、标示醒目;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;不得在标价之外另外加价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。

通知自201661日起执行。占道停车明码标价仍按照《关于本市修改非居住区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式样的通知》

以上该内容摘自中国停车网新闻资讯。QQ图片201605230927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