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肥市建设工程配建车位新标准7月1日起实施   时间:2016年5月16日10时20分发布


      《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》规定,合肥市区范围内分为两类停车分区:一类停车分区为铜陵路、临泉路、潜山路、望江路围合的区域,徽州大道、南二环路、庐州大道、大连路围合的区域,庐州大道、珠江路、环湖北路、包河大道、杭州路围合的区域。

     二类停车分区为一类停车分区之外的区域。

     具体的建设工程配建车位设置标准包括:行政办公建筑,一类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个车位,二类区1.2个车位;商务办公建筑,一类区0.6,二类区0.8;商业零售建筑,一类区0.8,二类区1;医院,一类区0.8,二类区1,普通住宅,一类区0.8,二类区1。

     《规划通则》规定,已建成的老旧小区或单位在原停车场车位无法满足的情况下,在其用第范围内,可建立体停车库,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:在满足消防、环保等前提下,其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小。

     住宅小区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5%,且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。鼓励住宅小区采取地下停车,禁止采用地下机械式停车设施。

     剧院、展览馆、体育场馆等人流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。

     建筑物确需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的,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40%。

     采用升降式或升降横移机械停车设备的,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1.9米。